对王海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7-15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0-0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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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沪司罚决字〔2020〕2号 |
产生日期 | 2020-07-15 |
罚没款机构代码:2020027003
当事人姓名:王海民
性别:男 工作单位: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3100122139
经查明,你在2017年8月14日“沪枫林[2017]伤鉴字第3177号”鉴定案件中未参与查体,而在查体记录单上签名,导致鉴定人签名一栏内容与事实不符,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鉴定询问笔录、查体记录单等。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司法局
2020年7月14日
(本文书共二联。一联归档,一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