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陈建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1-18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罚没款机构代码:2020027003 | 案号:0027120218 |
上海市司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司律罚决〔2021〕8号
当事人:陈建华
居民身份证:
性别:男
执业证:13101199010785244
住所地址:
经查,你因犯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06月01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沪 0115 刑初 919 号)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现要求你: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0日内,将律师执业证书缴至上海市司法局。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办案人员:李捷 | 执法证号:0027100169 |
办案人员:陆健 | 执法证号:0027000415 |
上海市司法局
2022年 1月6日
(本文书共两联。一联归档,一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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