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龚小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2-15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案号:00 27 2 2021 18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沪司鉴罚决〔2021〕13号
当事人: 龚小燕
身份证件号码: 性别: 女
执业证号: 3100162829
住所地址:
经查,你于2021年1月5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从事 故意虚假鉴定,涉及沪东方[2021]“三期”鉴字第135号、沪东方[2021]残鉴字第006号、第389号、第402号等多个案件,情节严重。
在沪东方[2021]残鉴字第006号、第389号鉴定实施过程中,你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法医临床检验规范》3.2.2 之规定,未满3个月即对被鉴定人进行查体(人身检验);沪东方[2021]残鉴字第006号鉴定意见书中的“检验所见”“分析说明”等重要内容存在虚假;沪东方[2021]残鉴字第389号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日期”“检验所见”“分析说明”“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落款日期”等重要内容存在虚假。在沪东方[2021]残鉴字第402号、沪东方[2021]“三期”鉴字第135号鉴定实施过程中,你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进行鉴定。沪东方[2021]残鉴字第402号、沪东方[2021]“三期”鉴字第135号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日期”“检验所见”“分析说明”“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落款日期”等重要内容存在虚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机构负责人、鉴定人、鉴定助理、行政人员、文员等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鉴定案件卷宗等有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撤销登记。
现要求你: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证号:3100162829)缴至上海市司法局 。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14日
(本文书一般为二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