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黄汝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0-30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案号:00 27 2 2021 8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沪司鉴罚决〔2021〕8号
当事人: 黄汝亮
个人
身份证件号码: 性别: 男
执业证号: 3100091719
住所地址:
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址:
经查,你在相关鉴定实施过程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进行鉴定,涉及沪连司〔2020〕临交鉴字第33号、沪连司临交鉴字〔2020〕第53号、沪连司临交鉴字〔2020〕第54号、沪连司临交鉴字〔2020〕第55号、沪连司临交鉴字〔2020〕第56号等多个鉴定案件,情节严重,影响前述多个鉴定意见效力,造成严重后果。在沪连司〔2020〕临交鉴字第33号鉴定期间,根据上海连衡司法鉴定所负责人肖军的授意,你违反《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db31/t875-2015)有关规定,故意多给被鉴定人护理期30天。在沪连司临交鉴字〔2020〕第53号、沪连司临交鉴字〔2020〕第54号、沪连司临交鉴字〔2020〕第55号、沪连司临交鉴字〔2020〕第56号鉴定实施过程中,你和另一名鉴定人作为前述4个案件的鉴定人,违反《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之规定,均未参与查体(人身检验)。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机构负责人、鉴定人、鉴定助理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等有关材料。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之规定,构成《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四)项之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撤销登记。
现要求你: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证号:3100091719)缴至上海市司法局。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海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29日
(本文书一般为二联。一联存卷,一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