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张云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9-19 | 发布机构:上海市司法局
罚没款机构代码:2020027003 案号:00 27 1 2022 3
上 海 市 司 法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司律罚决〔2022〕3号
当事人: 张云帆
性 别: 男
身份证件号码:******************
执业证号:13101201210332992
户籍地址:******************
经查,你因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25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你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同年7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7刑初1278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刑终660号刑事裁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现要求你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0日内,将律师执业证书缴至上海市司法局。逾期不上交,由上海市司法局公告注销律师执业证书。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办案人员: 朱亚江 执法证号:0027100178
办案人员: 陆 健 执法证号:0027000415
上海市司法局
2022年 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