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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进步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9-04-22)

《上海市科学进步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日前,《上海市科学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由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1996 620 ,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自 1996101日 起施行以来,为上海科技事业发展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保障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本市科技工作在取得进步的同时,面临一些新形势、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改《条例》,提供进一步的法制保障。目前,《条例(修订草案)》主要明确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保障和规范财政科技投入。首先,《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市和区(县)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年增长幅度,并明确提出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5%以上。其次,在财政性科技资金投入的管理规范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八大类资金用途,并要求市财政、科技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第三,《条例(修订草案)》以政府科研项目的公示监督机制为抓手,要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全过程管理职责。同时,要求市财政、科技等部门应当建立政府科研项目共享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机构必须在立项前使用信息系统进行检索、核对,并将实施项目全过程管理的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二、关于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首先,《条例(修订草案)》根据《科技进步法》的规定,对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要求项目审批部门将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作为审批或者核准的重要内容,以从制度上保障以国有资本为主的重大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创新。同时,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的资金、场地、设施以及相关的服务作了规定,以进一步鼓励创新,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中小企业成活率和科技创业成功率。其次,明确将建立和完善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市政府职责,并对提供公共服务的对象和方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要求市科技部门牵头定期开展科学技术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建立科学技术资源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并制定科学技术资源共享的奖励政策。第四,对培育自主创新产品市场、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做了规定。

三、关于改善科技投融资环境。《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本市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风险救助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新兴产业、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者高新技术企业。同时,明确了完善科技型中小型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的工作方向,并规定由市金融服务、知识产权等部门与金融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平台。

四、关于调动科技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条例(修订草案)》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科技人员实施发明创造和成果转化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予以明确。同时,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应当建立诚信档案,作为对科技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技人员申请科学技术项目等的依据。

五、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在《科学技术普及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两项管理职责:一是对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管理人员、科学技术普及场馆的设计和讲解人员进行培训;二是建立科学技术普及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科学技术普及监测工作网络,定期对市民的科学素质进行测评,对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运行情况、科学技术普及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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