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依托网络监督政府研究(2010年第8期) (2011-02-05)
《政府法制研究》2010年第8期(总第216期)
公众依托网络监督政府研究
●公众依托网络监督政府的重要作用:突破了传统媒介监督的范式,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真正落到实处;可以更好地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规范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有助于实现公民社会与政府的良性互动,更有利于公共治理与公共自治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公众依托网络监督政府中存在的问题:与事实不符的“监督”时有出现,其危害性不容忽视;监督中容易出现非理性化、情绪化现象,可能导致社会群体性事件等极端行为的出现
●公众依托网络监督政府,政府该如何回应:确立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正确评判、正确引导的基本原则;建立及时发现机制;建立对媒体报道的核查机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处理结果的反馈机制;启动行政问责制
公众依托网络监督政府研究
课题组顾问:刘 平
课题组组长:赵卫忠
课题执笔人:申海平 韩冰 刘 莹 陈素萍
互联网作为21世纪的一种新兴媒体,“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互联网的诞生,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对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数以亿计的中国网民,越来越多地借助互联网发表意见评论,提供各种信息,行使各种民主监督权利,推动网络舆论的形成。和传统媒体的监督相比较,网络监督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及强烈的时代特征。特别是最近几年,网络监督以迅猛发展之势,开始渗透到政府的每一个部门,触及到每一个官员,成为反腐倡廉的又一个平台,对党政干部等公职人员来说,其警示震慑作用不可小觑。如江宁房管局长周久耕事件、华南虎照片事件、温州市“安置门”事件、赣州官场回扣清单事件等。这些案例一经曝光,就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开来,并引发广大网民的热烈讨论和跟帖,显示出民间强有力的声音,折射出公众利用互联网这种新兴媒体对公权力制衡的强大力量,为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方式和渠道。
同时,网络监督的汹涌发展之势,对各级政府和官员的应对、处置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本课题主要采用资料文献研究方法,结合网络监督典型案例分析,探索网络监督与传统媒体监督的异同点,并总结政府应对网络监督的实践经验与教训,进而从观念和机制层面提出对策思路。课题组期待,在目前网络舆论监督热情高涨的环境下,能为政府如何正确应对提供一些建议。
一、对公众依托网络监督政府的基本认识
(一)公众依托网络监督政府的性质
研究公众依托网络监督政府的行为,首先需要明确监督的性质。课题组认为,公众依托网络监督政府的行为并未超出舆论监督的范畴。
舆论是公众关于现实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具有相对的一致性、强烈程度和持续性,对社会发展和有关事态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舆论的形成,离不开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体,论坛、沙龙和各种公共组织的集会等也是舆论产生的地方。
第一,互联网本身具有“公共领域”的特点决定了网络上的言论、意见、表达等具有公众舆论的属性。公共领域是德国哲学家尤根×哈贝马斯提出的一个重要概念。它“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务能够形成”。互联网所具有的整合和表达民间诉求,使公共权力接受来自民间约束的特点正符合“公共领域”的特点。
如周久耕案,就是因为不当言论被网友,从而暴出其受贿金额为107万元人民币和11万元港币的受贿案件。这是公众依托网络对政府官员进行廉政监督的典型案例。
第二,网络本质上还是一种媒体,也就是有别于传统媒体的第四媒体。也就是说,互联网不仅是传统媒体的工具,还是独立的言论载体,可以充分地使公众意见得以表达。网络使得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报道者,新闻报道的内容更具全景性、更接近真实。
第三,舆论本身所具有的立体传播的特性,使得传统媒体不得不对网络事件进行介入,从而加大了网络舆论的力量。当传统媒体把网络上分散的讨论进行集中报道,就起了巨大的放大作用。网络舆论作用和影响的最终产生,往往是与传统新闻媒体的报道相结合形成的。在这一过程中,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越来越呈现出不可分离的态势。
(二)公众依托网络监督政府的载体
随着网民群体的扩大和网络功能的拓展,网络舆论监督的强度逐渐提高。在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主要载体有以下几种:
1、政府网站
政府网站是我国各级政府机关履行职能、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官方网站,是政府机关实现政务信息公开、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的重要渠道。虽然因为职级、职能及主办方的不同,各政府网站的形式各不相同,但在主要内容和必备要素上,存在着高度的一致性。在公众监督政府方面,政府网站一般都提供了信息发布、问题反映、办事指南、首长信箱等服务。目前政府网站已经成为公众了解政府相关政策法规、工作办理流程等的主要渠道。
但在公众依托网络所进行的监督过程中,政府网站大多存在着与公众互动性不够的弱点。比如,政府邮箱只有一个,而公众需要通过邮箱反映的问题却是五花八门。因此,反映的问题到达相关责任人手中,还需借助分检工作人员,增加了人力成本,也延长了办事时效。更为重要的是,政府邮箱目前还很难做到及时回复,回复的质量也难以得到公众的认可,从功能上看,政府邮箱和政府受理人民来信相比,便捷的特点并没有充分显现。再比如政府网站中的在线解答和访谈栏目,很受公众的欢迎。但在访谈议题的选择、访谈的频次、受访谈者与议题的关联度、访谈内容的时效性与及时公布等方面都还需提高。
2009年1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北京发布了2008年中国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报告,这份报告对四个大类的政府网站进行了评估。评估显示:虽然近年来政府网站的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网民对政府网站不满意度依然超过60%。
2、博客(网络日志)
网络日志即weblog,web是互联网,log的原义是“航海日志”,后指任何类型的流水记录。weblog就是在网络上的一种流水记录形式,简称“网络日志”。
blog是一种网络交流方式,并逐渐成为新的生活方式和工作、学习方式。它改变了人们对发表的概念,扩张了公民行使表达权的行为能力。由于blog的内容广泛,包括对生活的记录、感悟;对事件的引用、评论;对他人观点的转引、链接;对创作的无论是图像作品还是诗歌、散文、小说等文学作品的发表。并且,由于可以评论,使得博客又具有了交互性,博主与看博客的人,可以在博客上进行意见交流。在意见的交流过程中,通过对博客文章的转引,意见领袖会就此形成。
由于博客的沟通方式比电子邮件、讨论群组更简单和容易,因此得到了快速扩张,已成为家庭、公司、部门和团队之间越来越盛行的沟通工具。相对于传统媒体,博客有其独特的优势:
第一,传统媒体过度加工处理过的内容已经越来越不适应人们的需求。媒体的工业化及商业化,也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制约着媒体的发展。博客,以个人为中心,不囿于传统媒体设立的道德及报道范式,可以自主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作为一种独立媒体存在,在网络上获得一定数量的拥趸,从而在一定范围内,取得了意见领袖的地位。
第二,博客没有准入的门槛,是一种满足“五零”条件(零编辑、零技术、零体制、零成本、零形式)而实现的“零进入壁垒”的网上个人出版方式。媒体价值链最重要的三个环节——作者、内容和读者,博客都具备,真正实现了“源代码的开放”。
第三,博客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分众传播的问题,传播有了方向性和选择性,从而更容易在受众当中形成观点,最终产生舆论。
当下,微博作为一种新的监督方式,在网络监督中正呈现着强大的力量,连美国总统奥巴马,都在美国著名的微博网站——上拥有自己的账号。微博,即微型博客,一般长度不超过140字,可以通过电脑网络、手机短信或者手机上网更新内容或查看页面,是web3.0新兴起的一类开放互联网社交服务。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北京益派市场咨询公司和民意中国网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2117人参加),69.0%的人关注微博。25.6%的人已经使用微博,43.4%的人正打算用。
微博的成功之处在于,从篇幅上看,不超过140字,足以满足快速阅读的需要。从传播速度上看,由于篇幅的短小,且使用web3.0技术,与手机相关联,更加速了信息的传播。从传播方向上看,除了好友之间的传播,受众可以通过设置“关注”对象,当微博主对微博更新了内容,在受众的yd12300云顶线路首页上也会同步更新,受众还可以通过轻松“转发”,使该微博内容,在关注受众的其他微博主的国际云顶yd4008主页上实现同步更新。现在大家都亲切地称呼微博为“围脖”,以示不同微博主之间,因“关注”而建立的关联,让不认识但志趣相同的人感到温暖。
3、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bbs
bbs的英文全称是bulletin board system,即电子公告板,顾名思义,bbs就是通过网络技术进行信息发布的一种方式。早期的bbs只不过是通过电脑来传播或获得消息的工具。bbs作为传播平台作用的兴起,缘于个人计算机的普及。bbs除了信息取得功能之外,还可以通过bbs系统来和认识或不认识的人进行相关问题的讨论。讨论可以涉及所有的话题,这使得bbs进一步获得了诸如交友、广告等一系列的功能,在“网聚人的力量”方面,作用十分强大。而bbs中的讨论,也容易产生相关的意见领袖。
在王帅案中,王帅通过电话向河南国土厅进行举报,工作人员要求提供书面材料,邮送到信访办。王帅将现场照片和举报信等通过网络发至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并未得到回应。同时,在多次向“焦点访谈”、“南方周末”等传统媒体求助无果的情况下,他以“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为题,在天涯社区发帖,反应了河南当地政府违规征地的情况。希望通过网络途径,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人民日报》网络版主编蒋立平在阐述新闻媒体网络设立时政论坛的必要性时指出:“最重要的考虑,就是为广大网友提供一个对世界大事、国家大事发表看法的重要场所,论坛中有许多精彩的观点、意见,网友之间可以相互启发,也可以为党和政府的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即使在大规模的情绪宣泄,如关于美国“911”事件的网上讨论中,也不会缺乏理性、公平、客观的声音,这正是多元化所带来的。
4、邮件群发
邮件列表(mailing list)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对一定的议题,在一定人群中进行的信息发布、传播与讨论。
邮件列表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75年,有两种基本形式——公告型和讨论型。公告型(邮件列表):通常由一个管理者向小组中的所有成员发送信息,如、新闻邮件等;讨论型(讨论组):所有的成员都可以向组内的其他成员发送信息,其操作过程简单来说就是发一个邮件到小组的公共电子邮件,通过系统处理后,将这封邮件分发给组内所有成员。
虽然邮件列表较之于bbs,在讨论的功能上相对弱化,但邮件列表对受众的针对性强,使得其传播的内容更易于被接受。同时,由于邮件本身的隐蔽性,使得政府对邮件内容的监督与控制,较之bbs更困难。许多人都收到过宣传法轮功的邮件,就是境内外法轮功分子,对邮件列表的利用。
目前,在我国,更多受到关注的是邮件列表的商业宣传功能,但我们也看到,随着电子政务的进一步发展与信息社会的建设,邮件列表必将成为公民有效监督政府的一个方式。我们也看到,在美国,邮件列表在公众参与中已经显示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5、短信群发
短信群发是基于中国移动、联通、电信、网通等通讯运营商直接提供的短信接口,实现与客户指定号码进行短信批量发送和自定义发送的目的。
世界上第一条短信息是1992年在英国沃特丰的gsm网络上通过pc、移动电话发送成功,1999年后,短信才开始迅速蔓延到世界各国,并呈现持续爆炸性的增长趋势。中国移动于2000年下半年推出手机短信业务。中国联通不甘落后,也迅速跟进。
因为短信群发的这种交互性,手机短信作为“第五媒体”的地位,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首先,短信群发可以拥有庞大的受众群体,并通过接受者之间的二次发送,使得信息内容进一步蔓延;其次,受众接受信息,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可以在极大的地域范围、极短的时间内造成强大的瞬时轰动效应;再次,短信群发借助短信的形式,可以精准地直达接收者手机,并达到比例极高的强制性阅读;最后,分众传播,也是短信群发的一个特点,短信在传播伊始,就可以选择易使其受到接受的短信接收者。
课题组在厦门px案、河南放射性物质泄漏案以及与汶川大地震等事件中,已经看到其对监督政府产生的巨大影响。
6、专业的sns网站
sns网站,就是依据六度理论建立的社交性网站。根据六度关系理论,sns网站可以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将数量巨大的人的群体粘连在一起,这是舆论形成的基础性条件。
基于熟人关系而进行的意见讨论与信息传播,意见或信息内容的可信性更强,意见或信息更容易在人群中产生、针对性更强、影响力更大。并且,对于敏感信息,也会因为熟人之间的关联度,使得信息的传播速度惊人。虽然,目前sns网站对监督政府的作用尚没有门户网站、传统媒体的网络版那样明显,但其潜在的监督能力是巨大的。
7、民间的专业监督网站
目前,还有像“中国舆论监督网”这样来自民间的专业监督网站。网站设立的目的及其主要内容,就是对政府进行监督,并且主要聚集在官员腐败等焦点内容上。目前看来,这类网站的监督能力、监督公信力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第一,仅凭监督内容难以实现营利,网站运营的资金难以保证。第二,没有公权力机关的依托,网站监督的公信力受到普遍质疑。第三,网站的深入调查能力还需加强,目前一手信息还十分欠缺。专业监督网站的监督力量目前来看还十分薄弱。
(三)公众依托网络监督政府的特点
公众依托网络监督政府的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是即时性。网络媒体是全天候的信息传播与实时信息发布,省却了信息的采集、编辑、发布的时间成本。事件一发生,即可以通过网络知晓,大大增加了公共事件的冲击力。
在网络媒体上,往往看不到头版头条新闻在哪儿,新闻内容总在不断滚动更新。借助数码摄录设备和手机等现代化影像处理和通讯工具,网络新闻记者可以进行事件现场直播,在网络上图文并茂地以第一时间、第一速度报道出来,特别是对突发事件,网络比电视编辑的时间更短暂、更迅速,公众在网络上可以即时看到事件的每分钟的发展情况,而网络后台的编辑们还可以迅速调出与事件相关的背景图文资料,让社会公众更全面更客观地了解事件真相、新闻后面的故事或细节。
网络即时性的特点,缩短了信息传播的周期,拉近了受众与信息传播者或某一事件的“距离”,因此,比较成熟的公关人员非常擅于运用网络传播的这一特点,保持与其受众之间的实时“交流”,以使组织或机构赢得公众的信赖。政府的“危机”公关,如何与网络传播的即时性相适应,这在上海今年的“倒楼事件”与“倒钩执法”事件中,都应当进行反思。
二是交互性。网络媒体打破了话语特权的垄断,公众既是信息的接受者,也可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但当信息接受者与信息发布者重合,并且没有了信息把关人的角色时,信息在传播过程中的变形与失真也就难以避免。交互性不仅仅体现在传——受双方交流的增强,还体现在整个信息形成过程的改变。在一个真正的互动的环境中,信息不再是依赖于某一方发出,而是在双方的交流过程中形成的。也可以这样说,网络上不再有信息传播控制者,而只存在信息传播参与者。
这种交互性不仅是网站与网民的关系是不够的,事实上,网民之间的互动关系是互动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甚至可以说,没有网民之间的互动关系,网站与网民的互动,无论从强度、频度还是效果上看都会是有限的。交互性保证了网络意见与传统媒体意见不同,总是在充分交换与讨论后,才有可能形成一定的主导性意见。但这种交互性对政府而言又是十分危险的,因为,很容易形成强大的同一意见群体,在较为极端的情况下,不排除线上的同一意见,衍生出线下的大规模上访行为。
三是广泛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08年底,我国网民数达到2.98亿,宽带网民数达到2.7亿,国家cn域名数达1357.2万,三项指标继续稳居世界排名第一。这样的网民数量表明,目前我国的网民,应该涵盖了整个中国各社会阶层。
并且,在广泛性的基础上,因特网上的人群终将向小群体化发展,个性化特征越来越明显。市场经营者们要时刻清醒地意识到人流的走向。以2.0应用为主要特征的blog的兴起,使这种分众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互联网上的人群不仅仅是简单的、自由的群居,而且具有越来越明显的特征。可以说网络广告联盟便是这种分众化传播的应用。联盟将很多聚集不同受众群体的网站联合起来,形成一个大的广告资源库,然后再把资源统一向不同的广告发布者分配,从而实现分众化传播的最佳效果。
当然,分众化传播是互联网传播的必然趋势,对于企业来说,这种更具个性化的甚至一对一的信息传播模式具有更大的价值。过去,企业是利用媒介向消费者或用户传递一致的信息,而网络时代,企业可以向不同的消费者传递不同的信息,甚至可以同消费者进行一对一的交流与对话,这不仅大大提高了传播效率,也使得企业发现和锁定最具潜力和价值的客户成为可能,同时,分众化(一对一)的传播也有助于增强客户的满足感和归属感。
四是非控制性。互联网参与媒体议程设置后,无论是公权力机关还是传统媒体,都无法独自决定哪些信息成为公众注意的焦点和政府决策的依据,传统媒体作为信息把关人的作用大大减小了。
五是易获得性。网络信息,无论是从传播关系,传播媒介还是传播方式各个层面上看,都十分容易获得,海量信息在短时间内得到复制,并成几何级地向外辐射传播。即使是信息产生于自己不熟悉的领域,也可以通过极便捷的方式获取。信息的易获得,对需要特殊保护的信息,是一种考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遭遇泄漏,这是目前互联网遇到的比较大的问题,尤其是人肉搜索带来的个人隐私的泄漏。
六是非理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网民的主体是30岁及以下的年轻群体,超过网民总数的2/3。10-19岁网民所占比重增大成为2008年中国互联网最大的用户群体。40岁以上的群体比重还不到前者比重的一半。在网民的文化结构中,低收入、低年龄、低学历等“三低网民”占很大部分。受网民年龄、文化结构等的制约,非理性在网络监督过程中难以避免。并且,尤为严重的是,当非理性受到不良控制和牵引的时候,会产生严重的情绪化倾向,会使事件偏离其他自然的发展轨道,引起公众与政府的对立与矛盾,容易引发“网上网下”各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四)公众依托网络监督政府的重要作用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民数量的增加,公众依托网络对政府进行监督的作用日益凸显。
一是公众依托网络监督政府,突破了传统媒介监督的范式,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真正落到实处。就潜在监督者的数量而言,尽管传统媒介也有群众来信,热线等通道,但最终可以见诸公众的监督都是有一定限制的。而网络监督实现了监督的主体权的“公共性”回归,没有把关人,具有社会参与的自主性的公众总体把握了舆论的产生、发展和消亡,包括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等普通受众的声音都有了传播的可能。这样,公民的监督权得到了实质性的落实,可以对上至国家的大政方针、下至官员的不当言行的一切与公权力行使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最终形成最具广泛性的网络舆论。
二是公众依托网络监督政府,可以更好地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规范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过去,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更多的是通过内部监督及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来完成,内部监督多是自上而下的。由于传输渠道的问题,上级有时难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下级政府的违规行为。而舆论监督,因为在本质上乃是一种行政领导下的监督,因此,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难免会失之公允和客观。而网络舆论贯穿的是媒体、民众与政府的平等对话精神,而非简单的对高层行政力量的依靠。公务人员的非法或不当行为,在网络上会放大,演变成网络事件,而网络事件的解决,总是以不当行为的改正和规范终结。网络所具备的强大的人肉搜索功能,使得官员更加注重自身的廉洁与自律。因此,政府也改变了既有的对舆论监督轻视、甚至敌视的态度,努力学习与网络媒体打交道的能力。时任山西省省长的于幼军曾反思说,黑砖窑事件的一个重要教训在于:“没有敏锐把握网络、媒体的舆论动向,没有及时做出正确的回应。”
三是网络监督的发展,有助于实现公民社会与政府的良性互动,更有利于公共治理与公民自治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在网络中,各种意见可以充分地交流,并在充分地讨论互动中趋同。在这样开放的交流中,不同群体的意见得以充分表达,舆论监督的行为更加理性。理性的监督又进一步提高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性。这对于公共治理与公民自治发展不够充分的中国而言,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有外电认为,“在中国,互联网发挥着重要作用,堪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公众平台,也是一个微缩版的公民社会。”
二、公众依托网络监督政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网络监督作为一种崭新的舆论监督方式,正越来越发挥出重要作用,但由于网络监督自身的诸多特性使然和监管的缺失,当前公众在依托网络监督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同时,作为被监督对象的政府及其官员,面对这一新的监督形式,在回应监督上也存在诸多不当方法。
(一)公众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存在的问题
网络监督,在当前传统新闻媒体新闻监督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其监督功能具有明显优势,对政府了解民意、强化政府依法行政、遏制腐败具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同时,由于网络监督的非控制性、非理性等特点,网络在为大众造福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隐患。当前,公众依托网络监督政府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与事实不符的“监督”时有出现,其危害性不容忽视。互联网的开放性、匿名性、互动性等特征,使普通网民轻松拥有了网络话语权,可以大胆地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观点,实现言论自由,并且不受时空限制,这种特点,使网络在提供真实、有效信息的同时,还会掺杂许多无效、虚假、甚至恶意的信息。在公众依托网络监督政府的过程中,网络上也同样充斥着各种各样与事实不符的“监督”。这种与事实不符的“监督”,因发帖者的动机不同,可分为两类:一类为不实监督,即因网民掌握信息不充分而茫然发帖造成信息虚假;一类为恶意监督,即部分团体和个人为达到其团体或个人目的而故意利用网络进行“监督”。
在不实监督中,网民因掌握信息有限,仅靠主观臆断而贸然发帖监督。在“陕西官员倒卖民女”案中,署名“老虎庙”的网民在博客中通过文字及视频披露,来自内蒙古的农民黄有杰在西安街头流浪上访,反映陕西洋县的镇人大代表、村支书、公安局长等人拐卖其两个女儿。但事后但经陕西洋县、公安部和陕西省公安厅调查,根本不存在人大代表、公安局长拐卖民女、殴打姐妹俩的事实,该网文是其发布者西安一所大学的学生“老虎庙”根据黄有杰的叙述整理成视频和网文发布在博客里,自己并没有深入调查过。
恶意监督,依据的不是不准确的信息,而是为达到团体或个人目的,故意伪造虚假信息,行报复打击之实。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的“网民爆赣州官场回扣清单,副科长1月捞3万好处费”事件,就是部分人利用网络打击报复他人的典型案例。2009年1月,有网民扫描上传了一张未说明出处的表格,上面记录了“2007年某月江西赣州开发区党政办某副主任(副科)采购回扣清单”。从清单上的信息看,这名副科级干部一个月内经手采购了15种烟酒饮料,其中多是轩尼诗、五粮液、软中华、极品金圣等高档烟酒,而且采购数量颇为可观,每样少至三五件,多至六七十件。清单显示,一个月里“副主任”采购了价值104916元的物品,一共收取回扣30097元。后经记者证实,该起事件的漩涡中心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因单位内部两人之间的私人恩怨,两人之间经常互相打击报复,早在2006年年底,纪委和检察院曾就接待科长收受回扣举报进行过调查并已做出结论,举报内容纯属子虚乌有。
不管是不实监督还是恶意监督,由于其内容虚假,其造成的危害都是巨大的。
首先,虚假监督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尽管在虚假的监督中,发帖内容均被有关机关一一证伪,各大媒体也对调查结果作了广泛报道,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对政府的不良影响。但由于在正面舆论与负面舆论的交锋过程中,负面舆论常常轻而易举地压倒正面舆论,因而以讹传讹现象极易发生。例如,据统计,“老虎庙”的博客发表后,被60多家网站转载,7万余名网民浏览,近万名的网民跟帖留言,对陕西洋县公安机关及政府官员进行指责。但可想而知,该事件的调查结论虽经各大媒体报道,恐怕要真正消除由该案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几无可能。
其次,虚假监督的调查证伪过程耗费了国家大量的行政资源。例如,在“陕西官员倒卖民女”一案中,为澄清这一不实信息,不但陕西洋县组织了专门调查组,公安部和陕西省公安厅也联合调查了此事,有近百名工作人员耗费几天甚至10多天时间去进行大量走访,浪费了大量人力和财力,行政资源被耗费在无端指责中。
二是监督中容易出现非理性化、情绪化现象,可能导致社会群体性事件等极端行为的出现。在网络的虚拟空间中,网民们并不直面对方,也不需要担心暴露自己的身份和形象,因而可以更加率直地表达自己的看法。即便明知自己的表达方式会激怒对方,网民很可能还是无所顾忌。网络对话的间接性和隐秘性促使网络言论更加自由,也让网民对自己言论承担的风险责任降低到最小限度,容易使网络对话以不加修饰的赤裸裸的方式进入公共空间,进而加剧网络对话的非理性趋向。此外,对已引起网络关注的事件,由于官方隐瞒事态,运用行政权力对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控制,不允许对该事件报道,致使民众对党政机关的不信任加剧,在叛逆心理和怀疑精神的支配下,民众容易倒向网络媒体一边,使这种非理性化、情绪化倾向加剧。
在众多的针对监督政府的网络发帖中,这种非理性、情绪化主要表现为对被批评监督的对象采取不调和、不合作的态度,以激烈的文字或各种恶搞手法进行攻击,动辄将监督中存在的个案问题归因于党和政府的宗旨意识和执政能力,归因于国家的政治和经济体制,归因于贪官污吏和腐败分子。几乎在所有的网络监督案例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着这类言论。
网络监督的这种非理性化和情绪化,有时非常容易受到误导,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导致一些社会群体性事件等极端行为的出现,对我国的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挑战。例如,在2007年“1·17”四川大竹群体性事件中,张某等人因“好玩”等原因捏造“杨代莉是被三个高官在酒中下药后轮奸致死的”等内容,在网络论坛发布,被广为传播,正是受这样的谣言误导,再加当地政府处理案件行动迟缓,使民众情绪迅速升温,导致打、砸、抢、烧的发生。此外,境内外敌对势力也经常利用网络的这种非理性和情绪化的地点,趁各种社会矛盾发生之际制造事端,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煽动、蛊惑民众进行破坏社会稳定的活动。例如,河北省天主教事件经过政府、公安机关和正义宗教组织大量的说服教育工作,基本上已经圆满解决。但是,一些对政府心存不满的教徒,通过互联网与国外的天主教进行串连,在教民中挑拨与政府的矛盾,恶意丑化社会主义制度,使本来已经平息的事态又出现了死灰复燃的迹象。
2、原因分析
网络监督中以上问题的出现,既与网络本身的特性有关,也与目前网络监管的缺失不无关系,具体而言,造成以上诸多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网络监督主体的虚拟性使然。在数字化的虚拟社区中,网络主体具有普遍的匿名性和隐藏性,网络发帖与交流是建立在隐去性别、年龄、身份、种族、职业、文化等实体因素基础之上的,人们在客观的现实生活中交际传递在网络中虚化为符号。这种虚拟性,使网络空间成为“自由超市”,每个网民都可借助虚拟身份畅所欲言,使网络监督政府成为一把双刃剑,在为网民提供便捷的监督途径的同时,也为有意而为或无意而为的不实信息提供了平台。
同样,由于网络主体的虚拟性,大家都处在一种没有社会约束力的状态下,容易使人失去社会责任感和自我控制能力,在法不责众心理的支配下,一些缺少自律意识的网民在发表言论时采取偏激的态度,进行个人情感宣泄。特别是在当前阶段,由于社会各个阶层、群体因利益的调整,普遍存在着抱怨、焦虑、困惑、不满等社会情绪,这种针对政府的情绪化的舆论更有感染力,可以更快地在网络上散布开来,导致情绪越来越激昂,网民们越来越关注,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网络舆论的“不可控性”和“无政府主义”,容易引发各类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稳定。
二是与网络监督中“把关人”力量的削弱不无关系。“把关人”理论是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家、传播学的奠基人之一库尔特·卢因提出的,他认为在群体传播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把关人,只有符合群体规范或“把关人”价值标准的信息内容才能进入传播的渠道。1950年,传播学者怀特将社会学中的这个概念引入新闻传播,指出众多信息到达传媒组织之后,经过记者、编辑的筛选,舍弃一部分,余下的那部分信息经过编辑发布出来,传播给受众,传媒组织成为实际中的“把关人”,由他们对新闻信息进行取舍,决定哪些内容最后与受众见面。
在我国的传统媒体中,党和政府在宏观上有一套完整而严格的规章制度对媒体进行“把关”,如重要稿件的送审制度。在微观层面,则有记者、编辑、节目制作人员或总编等具体人员“把关”。而与之相对比,当网络以其无与伦比的交互性和匿名性展现在世人面前时,传统媒体中那种“沙漏”式把关人的作用已被大大削弱,原有的对信息进行筛选过滤的方式已基本不再可行,网络上虚假监督信息和非理性、情绪化的监督由于“把关人”的弱化而变得畅通无阻。
三是网络监管的制度缺位难辞其咎。网络的传播是一个双向互动、难以掌控的舆论多元化信息空间。它既可以成为民意的代表,揭露贪污腐败,对政府进行监督,同样也可以成为少数人谣言的平台。公民言论自由固然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但拥有权利必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网络的发展历史,尤其是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并不长,与之相关的网络管理的制度化、建设也处于一种刚刚起步的阶段,造成网络监管的缺失。值得说明的是,尽管在网络监督中,许多涉及官员信息的披露,一般不构成侵权,但必须注意到,不管是虚假的监督,还是非理性化、情绪化监督所带来的群体性事件,其危害结果是巨大的,对网络的监管不应缺位。
(二)政府回应监督中存在的不当方法及其原因分析
1、常见的不当应对方法
网络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回应得当,就可以化解监督所带来的危机,或转“危”为“机”;回应的不好,就会恶化事态,使监督舆论朝不利方向发展。遗憾的是,目前,面对网络监督,我们的许多政府部门在网络监督面前不知道如何正确面对和处理,往往是在网络监督面前,不是无所作为,就是胡乱出招,将许多原本不大的事件演变成一场空前危机。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发布的《2009年上半年地方应对网络舆情能力排行榜》对十件舆情热点的分析中,政府应对总体较为得体的为2件,政府应对有待进一步加强的为4件,政府应对存在明显问题的为3件,政府应对严重失当,存在重大缺陷的为1件。面对网络监督,政府常见的不当应对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面对监督,置之不理。当网络监督发生后,虽然引起传统媒体和公众极大关注和强烈反响,甚至出现铺天盖地的批评和指责,但有关部门和个人却任凭网络轰炸,依然巍然不动,一概不予理睬,试图与监督对抗到底,但最终还是不得不做出正面回应。
2004年“妞妞”事件即是一例。2004年10月26日,一封学校致家长信出现在天涯等网络论坛,信中披露深圳市五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学校组织中学生自费购票观看电影《时差七小时》,而影片女主角妞妞被指认是深圳某高官的女儿。事件暴露后,网络媒体迅速展开强大的报道攻势,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国际在线、人民网、新华网、新浪网等著名网络媒体也进行了集中报道,迅速在网上掀起议论风潮,网友纷纷质疑强推电影事件与其父敏感身份之间的关系,“妞妞”事件迅速升温为各大网络媒体新闻留言板块和论坛讨论的焦点事件,民众的愤怒到了难以遏制的程度,尽管网站管理员不断删帖,愤怒声讨妞妞爸爸的文章仍是络绎不绝,有的文章一天内跟帖数百个、点击数万次之多。以人民网为例,11月4日,人民网发表题为《女主角名下何数百万资产?》的报道后,仅11月4日和5日两天,这篇报道后就出现了多达17页共计428个评论帖子。然而,当事人和当地政府却依然对公众舆论保持沉默。当网络舆论达到一定程度,网上质疑批评甚至声讨怒骂的声音转化成一种强大的民意之时,网络的监督效果开始在现实中发挥出来,从而对政府行为产生影响。先是11月6日,妞妞父亲李意珍终于出面向广大学生和家长致歉。11月11日,中共深圳市委召开全体会议,通报了对电影《时差七小时》及相关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意见,意见称全市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从中吸取教训,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面对监督,简单否认,试图侥幸过关。有的监督事件通过网络和传统媒体已在公众中议论纷纷,但有些地方和部门却出于各种原因,还不顾事实,一味进行辟谣,试图侥幸过关,但最终在网络和传统媒体的穷追猛打之下,不得不面对现实,还原真相,但已使政府的诚信度降低不可避免。
“陕西华南虎照片事件”即是一例。周正龙所拍摄的华南虎照片公布的第二天,就受到了网友的质疑,许多网友称虎照是假的。接着,华南虎专家和中科院的专家都出面揭露照片有问题。在网络和传统媒体的介入下,事件迅速升温,很快成为全国瞩目的重大舆论事件。但面对监督,陕西省林业厅一再否认照片的虚假性,公开回应公布野生华南虎照片是慎重的、负责任的,特别是在华南虎被网友揭露之后,仍然予以否认,试图侥幸过关。但在强大的舆论攻势下,陕西省政府不得不出面调查,最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所谓的“华南虎照片”系假照片,并对13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三是面对监督,封锁消息、拒绝采访。一旦发生监督事件,部分政府部门首先想到的就是如何封堵消息,不让公众知道,甚至不让上级部门知道,对记者的采访也是百般阻挠。2001年广西南丹特大矿难即是这种应对方式的“范例”。2001年7月17日,广西南丹发生特大矿难,与往常的重大事故不同,发生在网络时代的南丹特大矿难事故,首先传闻于最具现代传播手段的网络上。网上最早的简单报道称:据传南丹拉甲坡矿和龙山矿发生重大透水事故,有重大矿工死难。但由于矿主与南丹县委及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达成攻守同盟,所有死难家属都获得高额“经济补偿”并被威胁封口,当地媒体面临多重压力,采访和报道受到诸多限制。7月31日,人民日报驻广西记者站以集体笔名“任桂瞻”在人民网发表第一篇原创性报道《广西南丹矿区事故扑朔迷离》,这一报道立即被众多网站广泛转载,在网上引起了强烈的关注,最终由于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的严厉批示,使隐瞒了17天的南丹矿难被媒体揭穿。
四是面对监督,试图删除监督信息,以回避监督或者掩盖真相。面对网络监督,许多官员有着较强的抵触感,有的甚至将之视为洪水猛兽,一旦网上出现了不利于自己的言论,就不惜动用公权力,通过多种途径迅速删帖,甚至查封id,以回避监督或者掩盖真相。如2009年温州市“安置门”事件中,“内部资料泄漏,温州大批贪官集体腐败浮出水面”的帖子早在2009年3月23日已出现在“703”网上,但很快遭遇被删,后又转至天涯,最终在“凯迪论坛”发出后被热炒,才得以引爆温州官员“安置门事件”。由于目前网络监督事件层出不穷,删帖行为也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在部分政府官员眼中,这种回避监督或者掩盖真相的方式不失为一个好方法,使许多监督信息未造成舆论影响,已不复存在。
五是与网络监督对抗,压制和打击网络监督者。网络举报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是公民实现检举、控告和监督权的重要形式。但面对监督,部分部门和官员却采取极端手段去压制、打击合法维权,从而力图掩盖违法行为,拒绝承担违法的后果,结果是适得其反,最终对政府形象带来更大的损害。2009年发生的“王帅诽谤案”即是这类不当“应对”的典型范例。
2、原因分析
目前,网络已日渐成为新兴的主流媒体,网络监督正在呈现出一种强势的体制外力量,但面对这种监督,我们的政府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从理念、机制、能力等多方面还没有做好准备,具体分析,原因主要如下:
一是缺乏主动接受公众网络监督的理念。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5条进一步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享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目前,党和政府日益重视网络的声音。胡锦涛总书记于2008年6月考察人民日报社时指出:“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我们要充分认识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的社会影响力,高度重视互联网的建设、运用、管理”。温家宝总理在2008年“两会”上多次提到,各级官员要接受互联网的监督,听取网民的呼声。但可惜的是,面对网络监督这一新的监督平台,部分政府部门和官员,还是试图以旧的思维模式看待网络监督,缺少主动接受公众网络监督的理念,更不用谈主动回应网络监督。
长期以来,一些干部主要关注的是上级机关和领导的监督以及司法机关和纪委等国家机关的监督,而对于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的公众监督,除非传统媒体大量报道形成强大监督压力之外,不愿接受这种公众监督,经常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或采用各种手段予以打压。在目前网络已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极具自身发展特点的第四媒体的情况下,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却对此缺乏认识,试图继续沿用这种不愿接受监督的思想,或置之不理,或封锁消息,或压制和打击监督者,恶化了事态,反而使监督舆论朝不利方向发展,这种情况在山西黑砖窑事件、河南王帅事件等多处重大网络监督事件中都有所反映。
二是缺乏回应网络监督的正确指导思想。面对网络监督,大部分政府部门和官员还是比较重视的,但有些由于缺乏正确的指导思想,而采取了以上诸多不当的回应方法,最终造成了严重后果。一是面对监督,有的部门担心一旦公开真相,会造成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但事实证明,封锁消息,回避真相,其结果只能是加强恐慌,助长谣言。如2009年7月河南开封杞县钴60事件即为典型案例。二是迷信“谣言不攻自破”、“谣言止于智者”等说法。但在信息不畅通的情况下,是很难出现智者的,如果找不到真相的出口,流言就永远不会停息。四川广元柑橘事件,就是因一地信息不透明坏了全国的柑橘。三是存在麻痹和侥幸心理,以为我不回应,只要避过了网络监督的风头,该信息就会不了了之。这种做法,确实对一些网络监督信息是有效的,但一旦该信息在网上广泛传播,随着网路舆论压力的加大,不仅造成回应的难度增加,其后果也是惨痛的。
三是缺乏回应网络监督的工作机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隐蔽性、发散性、渗透性及随意性等特征,使得当今政府和官员的任何一件不起眼的小事,均有可能引发大的负面网络舆论,进而形成危机事件。长久以来,政府部门和官员对于原有的各种监督方式已具有了比较完善的回应之策,但对于网络监督这种新形式,在工作上还未能建立相应的回应机制。
许多政府部门,特别是基层政府部门,面对网络监督,缺乏相应的回应网络监督的工作机制,具体表现在:一是没有物质和组织保障机制。许多基层政府部门目前还缺乏基本的上网条件,对于发生的与之有关的网络信息缺乏发现渠道,许多时候,都是外边已闹得沸沸扬扬,直到记者前来采访或其他人告知才能知晓。即使有便利上网条件的单位,由于没有专人负责有关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许多时候难以及时发现网络舆情。二是缺乏网络监督信息的监测、研判和报告机制。由于网络监督信息的发展变化迅速,即时性强,缺少日常监测和信息的汇总、整理、研判机制,将丧失最佳的处理时机,带来诸多后患。三是缺乏应急预警和处置机制。许多政府部门,往往面对网络监督,束手无策,不知如何处置,不知道如何转危为机。
四是缺乏应对网络监督的能力。面对网络监督这一监督的新形式,部分领导和干部还缺乏应对的各项能力。一是缺乏准确判断的能力。网络信息数量庞大,许多领导和干部对之不能去伪存真,不能够对事件发展的规律和趋势准确把握,不能够迅速做出正确决策。二是缺乏迅速反应的能力。互联网的最大特点是信息传播快捷,一件小事通过互联网传播可能被无限放大。在网络监督发生后,许多领导和干部不能在第一时间做出迅速的反应,采取相应的行动,不能够在其职权范围内,迅速将信息送给领导、上级部门或相关部门,往往由此造成严重后果。三是缺乏组织协调的能力。在网络监督发生后,许多领导和干部不能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有关资源,实现有序应对。四是缺乏依法应对的能力。面对强大的监督压力,许多领导和干部仅仅注意了监督舆论导向,往往忘记了可资利用的法律资源。
三、政府回应公民依托网络监督政府的对策建议
进入21世纪后,互联网日渐成为新兴的主流媒体。纵观那些众多通过网络而曝光的典型案例、事件,我们不难发现:新闻媒体尤其是非正式的网络舆论已经有力量对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形成巨大的压力,网络和舆论的发达已经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社会的民意表达渠道,也逐渐改变了普通民众与公权力机关之间的权力格局。网络舆论在公开信息、舆论监督等方面呈现出一种更为强势的体制外力量,有力地推动我国社会的政治民主、政府信息公开,对预防和惩治腐败也产生了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因此,各级政府必须要重视公众依托网络的监督。
(一)面对网络监督,政府应该确立的几个基本原则
面对网络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应该更为客观、理性的正视及面对。首先,务必转变原有的观念,正确对待并主动应对网络民意的监督,而不是对网络舆论监督采取简单的封、堵、删、压等传统方式。其次,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还要掌握如何与现代媒体打交道的本领,学会如何在网络舆论的高度关注下开展工作,廉洁自律、慎言慎行、将网络监督转变为积极的工作动力。通过梳理已经发生的网络监督典型案例和事件,政府在面对网络监督时,应当确立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并以此为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应对机制。
——快速反应,及时回应网络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面对不论是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博客、bbs,还是邮件群发或者短信群发,抑或专业的sns网站或者民间的专业监督网站等途径方式,而引发的网络舆情后,必须在第一时间掌握网络舆情,争取主动、快速作出反应,即时发布权威信息,适度跟评,澄清事实,与网民沟通,及时回应网络监督。
——正确应对,虚心听取网络民意。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该正确应对公众依托网络监督政府的各种形式而发表的各种言论,积极对待网络民意的监督,虚心听取网络民意,吸收有利于对政府监督的各种信息并为我所用。在网络监督事件的发生、升温、冲突、沸腾、僵持、变异阶段争取做到正确应对,用坦然诚恳、公正客观、积极沟通的态度来与网络民意进行沟通。
——正确评判,不能完全依据网络民意做出决策,更不能伪造网络民意。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该认真倾听来自广大基层网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特别是适应网络发展的新要求,通过互联网这一网络平台加强与其沟通交流,但是必须实事求是地对待网络监督,而不能简单地把网络监督等同于人民监督,将网上的声音等同于民众的声音。有关部门在做出决策的时候,要广泛的听,有选择的用,不能造假,更不能伪造网络民意,正如2009年4月,北京首次公布限行评估报告,称约85%的市民支持“每周少开一天车”措施,其中有80%以上的有车人士和93%以上的无车人士支持该措施继续实施。上述一系列数据公布后,引起了广大市民和网友对其可信度的质疑。还有,教育部曾就《通用规范汉字表》征求过意见,其发布消息称“67%民众意见支持汉字调整”。但各大新闻媒体(新浪、搜狐等知名网站)对网民的调查却与上述数据信息截然相反,逾九成的网友反对上述调整。
——正确引导,加大网络管理教育的力度。政府应当借助网络媒体,正确引导公众通过网络发表各种言论,避免那些带有强烈情绪和煽动性的言论误导干扰普通民众的正确判断。及时根据网络舆情进行研判,准确把握走势,有效报道引导,不让不实之词有可乘之机。同时,加大网络管理教育的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让民意能通过正确的途径予以表达,对于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行为,对侵权人要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及时发现机制
互联网把人类带入一个多维的信息化、网络化时代,通过网络发表的诸多言论,也成为民意的“晴雨表”,正如美国未来学家托夫勒断言:“谁掌握了信息,控制了网络,谁就拥有了世界。”党政领导干部无视或者漠视网络,等于自我阻断了了解社情民意的一条捷径,自我封闭了民意人心的一个通道,自我放弃了正面引导舆论的一方平台。因此,首先要建立一个完善的网络舆论的发现机制,快速发现舆情,并尽快拿出几套合理有效的国际云顶yd4008的解决方案。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引进网络舆情监控系统,建立网络舆情的发现机制
一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该建立舆情协同办公平台,分配不同的舆情监控人员的相关权限,便于其各司其职,有效把握舆情动态,及时发现与本部门有关的问题。首先,派专人在互联网搜索引擎、新闻门户网站、bbs(如人民网、西祠、天涯、新浪、搜狐、网易等论坛)、博客、留言版、sns网站上输入与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相关的关键词、舆情发生时间(如当天、一周、半个月、一个月,乃至更长时间段内)进行搜索,并对所搜索的信息进行有效的分析,及时发现相关的问题。
二是,对网络舆情进行实时监督,如对网络民意进行全天候的24小时监督。对此,不仅是宣传、公安等相关网络管理部门,而且各部门理应建立网络舆情检测预警系统,对网络进行全天候的跟踪监控,一旦网上出现有关舆论监督和其他负面的信息,要力争在第一时间内发现,并能迅速的反应给当事人各方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为下一步做出决策占据有利的时机。对于已经建立网络舆情检测预警系统的,应该充分完善其相关的功能,提高其利用效率和频率,力争将有关通过网络所引发的舆论监督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点,保障百姓利益,维护政府的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是,在发现之后必须予以查实。对于所发现的各类问题,必须要鉴别出该信息到底是正面报道、负面信息,还是对本部门或者工作人员的检举、举报,抑或是关于反腐的相关资料等等,最终要形成相关专题报告。
2、为公众提供依托网络进行监督的渠道和途径,有效提升政府部门的形象
目前,政府网站、政府电子信箱、省长信箱、市长信箱、局长信箱等在各地、各部门遍地开花,既有利于政府直接了解社情民意,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也有利于市民参与公共决策,已经成为反腐倡廉、投诉检举的一个重要渠道。因此,必须重视公众依托这些网络载体所反映的问题,真正能利用起这些途径,而非形同虚设。如2009年8月19日,湖北应城一市民致市长信箱,质疑该市创建办不实地考察,仅限于网上作答的创建方式,并称“创建办网上创建要不得”。20日,市长信箱回复说:“我办没时间跟你闲扯,你有意见到创建办来面淡(回复者错别字,应为面谈)”。21日,网民“寒笑”将该回复发到网上,立即遭到舆论和网民如潮水般的抨击。该事件发生后,中共应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做出相关处理意见,决定对回复帖子的应城市创建办有关人员严肃批评教育,按程序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责成市创建办向市委、市政府做出书面检讨,并在网上向广大网友做出公开道歉;要求市创建办落实整改措施,认真对待和认真解决广大网友提出的有关问题。但是,应城市委、市政府对这起事件的处理如果仅仅就事论事去进行问责并不够,如果不能从根本上去改变市长信箱目前的管理和运作模式,今后仍难免出现各种容易引发舆论和网民批评的问题。并且,同类问题隐患并不仅是应城市长信箱存在,全国各地的很多政府、公共部门甚至企业的各类长官信箱都普遍存在,都应当制定更为科学的游戏规则,才能减少出现各类低级错误的尴尬。事实上,行政首长信箱不见得是由行政首长本人进行答复,如果不是由其本人作出直接答复,那至少要设专人处置各种来信,并作出相应答复。当然,对于该类信箱,必须对其答复操作功能密码严格限制在只有行政首长本人以及政府指定的一至二名工作人员手上,不能允许政府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都可以去随意操作。
此外,一个优秀的政府信箱应该具备以下几大功能:第一,针对需求开设多个信箱,如上面所提到的市长、局长等领导信箱、咨询信箱、投诉信箱、其他专用信箱等。第二,为了保证信箱的使用安全性,应具有信箱安全和网民信息的保密机制。第三,信件保存形式多样化,可以支持包括图片、文字、视频、音频等格式,最好有两种格式以上,才能达到备份的效果。第四,问题回复的质量和时效性,在相关网页上要说明问题回复的质量和时间承诺,有例外的应特别说明。第五,必须要有提交问题后的查询和问题回复的审核机制,方便网民提交问题后可查询问题的处理状况,以及相关人员对问题回复的审核,避免出现“踢皮球”现象的发生。
3、各部门可以尝试在本部门网站设立一个板块,为网民提供咨询或者建议并能及时进行交流的平台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其公务外网上,是否可以考虑设立“咨询反馈、建议反馈以及部门领导在线反馈”等栏目,通过电子邮件订阅、论坛和留言版、网上调查等方式,对网民的问题及时予以回应和解答,并使之真正成为诸多网民或者民意申诉的一种途径,及时发现这些诉求中的问题,主动为当事人解决难题,提升本部门的形象。
首先,网民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订阅该部门或单位的政务信息或其他信息。电子邮件订阅应该具备两项基本功能:第一,接到用户订阅请求后,应在承诺时间内实现订阅内容的发送;第二,用户可无条件解除订阅,在收到用户解除订阅的请求后应及时停止信息的发送。
其次,政府网站应该根据本单位的自身特点,建立网上论坛或留言板。为确保其正常运行,应该建立下列制度:第一,网民发帖制度,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建立论坛发帖的规章制度,并在网上公布;第二,信息审核机制,即时审核网民发帖信息;第三,定期整理、分析论坛信息的相关制度,并有定期的分析报告;第四,论坛安全和保密制度,以确保论坛安全和网民信息保密。
再次,政府网站可以采用网上调查的方式,主动接受公众依托网络予以监督。当然,网上调查要取得好的效果,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如,对调查设计问题必须科学,而不只是简单的问几个问题;建立保密机制,确保网民信息的保密;还要有审核机制,避免相同用户反复回答问卷,影响调查结果的有效性。
(三)建立对媒体报道的核查机制
对于公众依托网络监督政府所曝光的案例或者事件,以及首先通过网络予以曝光并转到传统媒体上刊发后而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例、报道,应当建立对网络和传统媒体报道的核查机制,主要包括:需要核查什么内容;核查的主体,即由自己部门核查,还是由相关部门予以核查;核查的流程。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落实核查的流程。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单位作为网络监督的第一责任人来进行查实
应对网络舆论监督,原则上应当按照属地管理来进行处置,明确责任主体。也就是说,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相关媒体依托网络曝光某个事件,而该事件随即引起了公众的诸多关注之后,不管是正面报道,还是负面报道,发生案例或事件的当事单位必须作为网络监督的第一责任人,迅速对网上反映的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对反映属实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在第一时间内,通过互联网或者传统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布;对于反映情况不属实的,也要及时作出澄清,防止出现“舆论审判”以及被操纵或利用的情形,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对媒体负面报道的核查制度
首先,各单位、各部门在一定时间内对网络监督要予以查实反馈。即相关部门一旦发现网络媒体(包括传统媒体)有对本部门或者人员进行曝光的案例、事件的相关报道,必须在发现后的1-2天内对案例或者事件的事实、真相加以查实,并主动予以反馈。相关部门应当客观报道这一网络监督案例或事件的事实。
其次,对于本部门难以查实的,应该通过法定授权方式,由同级人大组织第三方调查小组来实施调查核实工作。追踪“第三方调查”,应该上溯到2009年初的云南“躲猫猫”事件,但作为开“第三方调查”之先河的躲猫猫网民调查团,最后却以失败告终。而纵观南京“徐宝宝事件”的进程,几乎就是上海钓鱼执法案的翻版:事件在网上传播——传统媒体关注——官方展开调查——认定报道失实——公众强烈不满——引入第三方调查——事件真相大白。现在的第三方调查被赋予了更多内涵,并被认为是政府处理媒体公共事件的一大进步,但其恰恰暴露出法律和法定监督机关缺位的尴尬。
真正的第三方调查制度,体现的应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这一原则的核心是“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因此,当政府的行政行为面临不能自证清白的困境时,人大应启动监督程序,这样既可以降低政府公信力的损失,也可以强化人大作为立法监督机关的权威。当然,人大启动对舆论监督重大事件的调查监督程序,并不意味着调查委员会一定要由人大代表组成,可以由人大牵头,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律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参加,像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及南京徐宝宝事件中的“第三方调查组”一样,有记者、律师和专业人士参加。但是,调查委员会必须由人大牵头,人大组织,有人大授权,调查才会有名有实,不会像躲猫猫案中那样连监控录像也看不到,也不会像南京“徐宝宝事件”的第三方调查组那样,调查报告仅靠调查组成员签名生效。最重要的是,这样可以摆脱政府的行政干预,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调查。
此外,除了启动调查程序之外,人大还应积极启动质询程序,比如公众对躲猫猫产生了疑问,人大就可以向负责相应事务的政府官员提出质询,若不能讲清楚,就启动相应的问责、罢免程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的高效廉洁。对此,我国还应当通过专门立法来保证人大的调查权和质询权这两项非常重要的监督权的实现。
再次,完善上级主管部门的核查制度。对于一般的公众依托网络予以曝光的事件或者人物,上级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协同法制等相关部门落实核查工作,并及时拿出几套具体解决处理的方案,以免事件更加扩大化后,使得各级政府机关处于被动的境地,从而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对于涉及技术性、专业性等问题的,则应由专业中介机构做专业鉴定后,再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快速回应机制
目前,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最关键的也是最难做到的就是对公众依托网络进行监督的案例或者事件的“快速回应”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快速回应”机制。而对于公众依托网络监督政府出现的案例或者事件的快速回应前提不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通过网络曝光后就引起社会关注事件的回应;另一种就是首先是通过网络曝光,然后被传统媒体予以报道后才引起社会的关注事件的回应。但这两种情况首先都应该遵循一个“黄金24小时法则”。倘若在网络信息发布的24小时内及时予以回应和处置,就可能化解危机,反之,则可能导致网络舆情扩散,引发更多的关注。这种情况就是德国社会学家伊丽莎白·内尔—纽曼创立的“沉默的螺旋效应”理论,它是建立在人的社会从众心理和趋同行为的分析上。
事实上,当网上舆论开始关注某一个事件时,快速、及时的回应就可能平衡负面声音,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赢取主动;不及时回应可能导致负面声音像螺旋一样越来越大,此时,即使是做出正面回应,也可能被负面声音所淹没、覆盖,出现难以收拾的残局。事实证明,对于网络监督的突发事件,不发布信息不好,迟发布信息不好,对媒体的回应该如何把握分寸,何时何地发表什么样的信息,信息的真实与否,是否是法定的事实,又该怎样加以鉴定等等,都需要加以研究论证。快速回应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官方的正式回应,即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我国的新闻发言人制度起始于上世纪80年代,新闻发言人主要是指国家、政党、社会团体任命或指定的专职(兼职)新闻发布人员。其职责是在一定时间内就某一重大事件或时局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约见个别记者,发布新闻或阐述本部门的观点,代表有关部门回答记者的提问。对于首先是通过网络曝光,然后被传统媒体予以报道后才引起社会的关注事件的回应,还是应该通过目前实施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加以回应。
然而,“南京天价烟”、“云南躲猫猫”、“河南王帅案”、“南京徐宝宝案”等热点事件并非通过传统媒体,而是通过网络被迅速炒热、放大,面对巨大的网络舆论压力,我国许多地方政府部门都在开始探索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的“新闻发言人”也逐渐从现实走向网络,希望以此改变政府在网络舆论中的被动局面。2009年7月,云南省委宣传部提出将在各级政府部门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8月,广东省工商局以“广东省工商局网络发言人”的网名回复网友对韶关市工商局的质疑;9月,贵阳市政府“网络新闻发言人”刚刚走马上任,就遇到在该市一在建工程垮塌的突发事件,立即进入“实战”,首次实战中不仅做到了第一时间发出官方声音,还以“网络新闻发言人”名义不断跟帖、发布信息,在不间断的发布了十余条事故救援和处理的信息后,使得其他网站和论坛上针对此次在建建筑垮塌事故的争议逐渐平息;12月,南京推出90个政府部门网络发言人,并要求其针对网帖,在24小时内予以回复,而且,根据该制度安排,这些部门都单独设立了新闻发言人、联络员各1名,网络发言人由所在地区、单位的班子成员或中层领导担任。但是,“新闻发言人”如何向网民“传声”,如何应对公众的舆论监督,能否通过网络使网民与政府实现良性互动等问题,对新闻发言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政府在做出回应时,既要有同网民沟通交流的智慧,又要善纳各种诉求的胸怀,“善待异见”,更要把握好几个度:
一是,要掌握说话的“度”,充分尊重网民与网络舆论。一分事实说一分话,对于突发的公众依托网络而引发的案例或者事件,如果还没有弄清楚案例或者事件的性质和真相,就只能描述性地介绍案例或者事件现场的客观情况,绝不可以随意评价或妄加猜测。新闻发言人代表的是政府或者某个部门,其所发之“言”应当是公权力所发出的值得信赖的声音,因此,从制度上赋予发言人相当的自主权之外,发言人更应该熟悉网络特点,洞察网络民意,即时阐释政策信息,有效引导网络舆论。
二是,把握职责的“度”。对于网络监督案例或者事件,必须搞清楚是否属于本单位的职责权限范围,如果并非自己的分管职责范围,是属于职责范围以外或者国际云顶yd4008的业务范围之外的案例或者事件,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避免将 “外交、模糊”辞令、行话套话等作风照搬上网,减少网民的猜想空间,不宜轻易以官方的名义发表看法。
三是,掌握时间和内容的“度”。对于某些敏感案例或者事件,什么时候可以说,什么时候不可以说;什么内容可以讲,什么内容不可以讲,都应该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大局的需要认真思考,掌握合适的“度”。但有一个基本点就是,官方对发生的网络监督案例或者事件进行回应,必须做到所发信息是真实的。
四是,把握与媒体距离上的“度”。新闻发言人要把握与媒体距离上的度,不能太近,也不能太远,必须改变旧有观念,变被动应对为主动回应,回应民众对其自身利益和社会问题的关切,以及重大突发网络监督事件的质疑,并培养其对复杂舆情快速作出准确判断的能力,力求引导公众理性思考。同时,还需加强新闻发言人的团队建设,提高团队综合素质。
当然,官方可以尝试着将信息的发布过程加以分解,分段,通过新闻发言人来对公众加以明示、交代,如在这一案件的事实未调查清楚之前,或者没有作出法定的鉴定之前,任何涉及到的部门、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务必有顶得住媒体和公众质疑的压力的能力,保证在网上和公共媒体上所作出回应的信息,准确无误。但是,必须给公众一个明确的答复,如可以承诺在多长时间内对事件真相加以公布,也可以明确说在调查清楚之后加以公布等多种途径。
2、必要时,事发当事人要加以回应
对于诸多公众依托网络监督政府的案例和事件,很多是针对各级领导干部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由于其缺乏必要的应对技巧和经验,在面对媒体时不知所措,处理失当,结果导致媒体的报道方式和报道内容影响到工作大局与个人形象,甚至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造成十分被动的局面。因此,事发当事人如果要予以回应,应该掌握一些方法:
首先,要遵循真实、坦诚的原则。公众的知情权是应该受到充分尊重的,事发当事人直面传统或者现代媒体时,一定要坦诚相待,以事实为依据,客观真实地发表事发信息的看法,绝不可以说假话,不可以胡编滥造。面对问题的实质,在把握政策的前提下,一定要坦诚对待,不回避,不隐瞒。
其次,要做到前后一致。事发当事人面对网络上不同时期的质疑,应该做到前后一致。无论是对所陈述的所涉案例或事件的内容,还是对质疑或者褒贬意见所发表的看法、所持的态度,都要前后一致,切不可自相矛盾,否则不仅会使当事人的名声扫地,更重要的是损害到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并对政府在公众眼中的媒体形象的损害产生间接影响。
再次,事发当事人要把握自身形象上的“度”。作为事发当事人,在通过相关媒体面对公众、媒体的的网络监督时,必须做到不卑不亢,形象设计要得体,穿着打扮既要符合自己的工作性质和身份地位,又要适合所出席的特定的场合,还要符合采访的内容和主题。
3、以普通网民的身份在网上进行回应
关于该种回应方式,主要有两种选择方式:
第一,通过官方网站进行披露。事实上,通过官方网站予以回应,需要对网民通过一定的身份认证,或者说会经过一定的后台严格审查程序。因此,需要客观描述事件真相,使自己所披露的信息增加可信度,并通过官方网站这一平台,传达给公众。当然,这对政府网站的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做些培训,提高其接收和处理网络信息的能力。
第二,以普通网民的身份在互联网上予以回应。2008年10月18日,江苏省常州市市长王伟成在当地的知名论坛(化龙巷社区)上发帖《我对brt工程为什么这么热心和积极?——市长王伟成对网民slala的回复》,该帖回应了slala对他廉洁状况的指责,并回顾了三年前就任市长时向全市人民“约法三章”的执行情况,结论是“你对政府工作和市长有意见可以发表,语言偏激一些也可以理解和谅解,但不能造谣诽谤人”。最后还提到说,“欢迎网友们严格监督,但不赞成捕风捉影,更反对胡编乱造”、“这就是我,一个原原本本的我,一个既是市长、也是公民的我!” 作为一个地级市的政府长官,选择在论坛上发帖回应对他的涉及腐败的指责,这种做法是罕见的,其观点也得到了多数跟帖网友的赞同。在本次网络互动中,首先看到的是一个官员难能可贵的“公民意识”,同时面对网民的责难甚至很可能是不实之词,采取的也不是一个掌握公权力的官员的手段,而是一个公民实践言论表达权利的手段,颠覆了近年来有关官民关系,有关职能部门和人民群众之间的意见交流模式。该事件至少给我们两点启发:
其一,公开平等的对话交流是处理网络舆论监督问题的一个绝佳方式。网民slala10月6号发帖,市长18号予以回应,按正常网络回应速度是比较慢的,但即便如此,网民一边倒的支持率和赞扬声,甚至油然而生的对市长的信任,说明平等对话对于沟通社情民意多么重要,公开交流对于构建和谐的官民关系有多么大的能量。
其二,对市长极端不利的指责之所以因为一封回帖就迅速扭转,在于市长强调并践行了自己的公民身份,将市长的身份还原为一个公民的身份,将官与民的关系,还原为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这种恢复和还原,就为构建一种不仅平等而且亲密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必要的前提。当然,这并不代表网络监督的当事人都必须以个人方式面对公众质疑,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多一些公民意识的培养,多一些对群众和权力的敬畏,多一些对群众疾苦的理解和感受,可以更好地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呼声。
(五)处理结果的反馈机制
对于公众依托网络予以监督的案例或者事件,相关部门必须建立处理结果的反馈机制,对于查清事实的,不仅要对事发当事人或者单位的通报,而且要对社会公众包括广大网民予以反馈。
1、处理结果对事发当事人或者当事单位予以反馈
对针对个人的网络监督案件,应该由其单位将处理结果第一时间内告知当事人。对针对某一部门的网络监督事件,则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在第一时间内将对该部门的处理结果予以告知。
2、将处理结果对社会公众的反馈
对于社会公众的反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或者传统媒体予以公布。在此,有必要吸取“5.7杭州飙车案”的经验,其因为当地交警部门在没有完全查清事故的情况下,第二天就仓促发布新闻,出现了“70码车速”这种明显失真的说法。假言之下,第三天,当地宣传部门又限制媒体对此事进行报道,更会导致广大网民对政府的公信力产生了质疑,造成巨大的舆论危机。而本市在处置闵行区的“莲花河畔景苑”小区一幢已接近完工的在建13层商品楼突然整体倒塌事件的经验,值得借鉴。面对这一影响恶劣的突发事件,上海决策层及有关机构做出紧急应对:其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俞正声,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分别在事发后迅即做出批示,要求上海市建交委、安监局、闵行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和专家立即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彻底查清事故原因,从规划、施工许可、招投标、资质管理、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等各个环节逐一审查,并依法公开严肃处理。其二,上海市政府建管办下达紧急通知,即日起对全市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普查。可想而知,本市决策层所顶的舆论压力是多么大,但是除了做出上述决策之后,紧跟着做好了相关的安置工作,并提出几套方案供倒楼业主选择,时至今日,所处理的结果,基本上得到了大家的认可。
(六)建立行政问责机制
近几年来,我国公共突发事件频发,“官员问责”成为社会公众和媒体关注的焦点。行政问责制的本质在于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以及对过失权力进行责任追究,最终目的在于保证政府系统的正常运行,遏制权力腐败以及保障公众利益不受损失或损失最小化。强化行政问责制是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的需要。但是,纵观“4.28撞车事件”、贵州瓮安事件等一系列的公共事件,从国家到地方,各地基本上都存在着重事后问责;以同体问责(行政系统内部的问责)为主,而异体问责(权力机关和公众媒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问责)相对薄弱、欠缺;责任人的界定不清,责任界限模糊;问责内容较少,程序缺乏可操作性;问责的相关法律体系尚未完善等缺陷。“只有在公共舆论面前,所有的权力才会变得沉默,所有的偏见才会消失,所有的特权利益才会被取消”。因此,对于网络监督案例或事件,一经查实,除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之外,还必须启动相应的问责机制。
1、要确立以权力机关为主导,多方参与的行政问责主体架构
除规定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问责之外,还应强化异体问责,必须相应增加权力机关(人大)、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其他主体的问责权力,特别是加大各级人大的问责主体地位,使其作为吸纳民意、监督政府职能得以最大程度的发挥。同时,要规范各问责主体的问责对象范围、问责方式等,使问责主体各行其责。即“党组织问其党员干部的责;政府问其有权处分的官员的责;人大问其任免的官员的责等。行政问责立法必须完善这些问责主体的权力, 以确保问责到位、合法、有效。”
2、明确规定行政问责的客体
应当将目前的问责客体从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行政首长,拓展到所有涉案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当然,问责的客体应当以行政首长为主,但又不仅仅局限于行政首长。只要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都应当成为行政问责的客体。同时,问责客体的责任来源应与其自身的职责相吻合。同时,部门内部、岗位之间、上下级之间的权责也要明确规范。
3、要明确行政问责的范围
必须将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不依照法定程序、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的等情形)以及其他与职责无关但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的不良道德行为都纳入到行政问责的范围。同时,基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和要求标准各异,在具体规定问责范围时,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采用定性和定量、原则和具体相结合的办法,尽可能做到既涵盖全面,使其具有普适性,又体现一定的量化依据,使之有较强的可操作性。[28]
4、要完善行政问责的程序
行政问责程序应包括以下主要步骤:一是问责的启动程序。问责必须由问责主体启动,问责主体只能对由其任免或管辖的问责客体启动问责,并且必须有可以问责的法定情形。二是问责事项的调查程序。问责主体直接或责成、提请有关机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调查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三是问责的处理程序。根据调查结果,问责主体直接或建议、提请有关部门对问责客体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并告知问责客体享有的各种救济性权利。四是问责的执行程序。执行主体将问责处理决定付诸实施。五是对问责客体的救济程序。
此外,需要明确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健全问责制的相关配套制度。行政问责的责任方式主要包括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因此,有必要在操作实施时,将其更为具体化,视实际情况决定上述几种责任是单独适用,还是合并适用。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与行政问责制的结合,强化行政问责的公众参与权,使人民(包括网民)广泛参与到行政问责中来,以约束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非法或不当行为。
编后语:互联网的诞生,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对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数以亿计的中国网民,越来越多的借助互联网发表意见评论,行使各种民主监督权利,推动网络舆论的形成。网络监督的快速发展,对各级政府和官员的应对处置能力是严峻的考验。本课题结合网络监督的典型案例,从公众依托网络监督政府的性质、载体、特点及作用等入手,对公众依托网络监督政府中存在的伪“监督”、非理性、情绪化等负面现象及原因作了分析,并对政府回应监督中常见的不当应对方法及形成原因进行了剖析,在此基础上,对于政府如何回应公众网络监督,提出了对策建议。课题报告立题新颖、时代感强,逻辑层次清晰,所提建议有针对性。
课题组组长简介:赵卫忠,男,1952年11月生,毕业于复旦大学,高级经济师,现为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副所长。
课题执笔人简介:申海平,男,1972年11月生,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学硕士,现为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副研究员。
韩冰,男,1977年12月生,毕业于苏州大学,行政法硕士,现为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刘莹,女,1975年8月生,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现为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陈素萍,女,1966年9月生,毕业于南京大学,欧美近现代史硕士,现为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本期责任编辑:史莉莉 核稿:陈素萍)
参见:“微博成青年时尚 69%的人在关注”,载《中国青年报》,2009年12月10日。
sns的一种解释是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即社会性网络服务,专指旨在帮助人们建立社会性网络的应用服务。也应加上目前社会现有已成熟普及的信息载体,如短信sms服务。sns的另一种常用解释:全称social network site,即“社交网站”或“社交网”。
美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米尔格伦(stanley milgram)于20世纪60年代最先提出,在人际脉络中,要结识任何一位陌生的朋友,这中间最多只要通过六个朋友就能达到目的。就是说你想认识一个人,托朋友找朋友找认识他的人,之间不会超过六个人。
马克·扎瓦茨基:《中国网络:微缩版公民社会》,转引自《参考消息》2009年9月13日,第8版。
《陕西公布官员倒卖民女真相 纯属民女父亲捏造》,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4/27/content_11263920.htm,2009年12月5日最后访问。
童冬林:《赣州“回扣门”事件纯属子虚乌有》,http://news.jxwmw.cn/system/2009/01/07/010093431.shtml,2009年12月5日最后访问。
《陕西公布官员倒卖民女真相 纯属民女父亲捏造》,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4/27/content_11263920.htm,2009年12月5日最后访问。
梁娟:《网络传言耸人听闻影响政府形象 且看真相还原》,http://media.people.com.cn/gb/40606/9213138.html,2009年12月5日最后访问。
贾云勇:《四川大竹群体事件追记:传言未澄清公众走向失控》,http://news.sina.com.cn/c/l/2007-02-04/094812224361.shtml,2009年12月5日最后访问。
[10] 王玲、王东:《防范基于网络组织群体性事件研究》,载《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11]人民网舆情监测室:《2009年上半年地方应对网络舆情能力排行榜》,http://yq.people.com.cn/htmlart/art330.htm,2009年12月5日最后访问。
[12] 《四大典型“网络民意”事件》,http://www.china.com.cn/zhuanti2005/txt/2005-08/25/content_5951114.htm,2009年12月5日最后访问。
[13] 任桂瞻:《南丹特大矿难及其警示》,http://past.people.com.cn/bike/viewnews.btml?id=644953,2009年12月5日最后访问。
[14] 彭兰:《中国网络媒体的第一个十年》,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3-114页。
参见金立鹏:《再现“深喉” 温州官场人人自危》,http://www.nbweekly.com/print/article/7590_0.shtml,2009年12月5日最后访问.
[16] 参见默客《钴60事件:“捂盖子”捂出谣言和恐慌》,http://www.ycwb.com.cn/sp/2009-07/20/content_2194174.htm,2009年12月5日最后访问。
[17] 参见:《一地信息不透明坏了全国的柑橘》,http://news.sina.com.cn/pl/2008-10-29/090316547775.shtml,2009年12月5日最后访问。
根据宪法第71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8条、地方组织法第31条的规定,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相应决议。调查委员会调查时,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因此,对于重大责任事故或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应当由人大来组织第三方调查。
在云南“躲猫猫”事件中,当地媒体率先暴出青年李荞明离奇死于看守所的新闻,警方回应称李在玩“躲猫猫”游戏时不慎撞伤致死,“躲猫猫”一词由此名声大震。正当事件处在焦灼中时,新官上任的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独辟蹊径 ,发起成立躲猫猫事件“网民调查团”,调查事件真相。这被认为是有史以为第一个民间力量介入司法事件个案。消息传出,网民调查团取代躲猫猫事件本身,成为公众关注的新焦点。由于未能揭开事件真相,网民调查团落得个两头不讨好的结局:访间指责其是官方的做秀工具,而警方又责其为干扰司法。然而,也正是这次被认为并不成功的“网民调查团”,将躲躲猫事件又引向一个舆论高峰,并引起中央领导关注,最高检随后介入调查,躲猫猫事件最终以官方和民间均能接受的方式收场:官方承认青年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看守所存在管理问题,相关责任人受到处分。
[20]2009年11月19日,卫生部就南京市儿童医院患儿死亡事件(也即“徐宝宝”事件)通报,明确指出南京市儿童医院事发后处置不力,未能如实公布事件真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同时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自查自纠,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在徐宝宝事件中,随着“第三方调查”的介入,仅用一天就真相大白,主管部门此前的调查结论被推翻,12名医务人员受到处分。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此前同样沸沸扬扬的“北大医院事件”,虽由卫生部责令北京市卫生局调查,但至今仍未有结论出台。其实,徐宝宝事件中的“第三方调查”并非个案,此前上海的“钓鱼执法”事件中,同样出现过一个类似南京“第三方调查”的“联合调查组”,同样也是因为这个“新生事物”的介入,使得事件很快发生逆转。
[21]详见柴会群:《姜明安教授谈“第三方调查”》,载《南方周末》2009年11月26日。
[22]“沉默的螺旋理论”认为,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大众媒介所倡导的某些意见、观点在社会上占优势,就会对受众造成一种压力。当人们感觉到自己的意见属于“多数”或处于“优势”时,便积极大胆地发表这种意见,当发现自己的意见属于“少数”或处于“劣势”时,为防止孤立,就会放弃原有的想法和态度,而保持“沉默”。占支配地位或日益得到支持的意见会因此而更加强大,而持非主要观点和态度的人,在大众传播的压力下,变得越来越少。
[23]该观点主要是参考了我国学者刘建明主编的《宣传舆论学大辞典》中的解释,新闻发言人制度主要是以政府为传播主体,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为传播客体,通过发布、传播与公众利益相关的政务信息和重要新闻来实现政府与社会的沟通,它是一种相对稳定和规范的公共信息传播机制,也是一种接受公众公开咨询、质询和问责的制度安排。该制度对满足公众知情权,实现公众的民主权利;引导舆论,协调政府与社会公众沟通之间的矛盾;以及促进政府形象建设,提高政府在公众中的公信力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24] 周莉:《我国行政问责法制建设的思考》,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第50页。
[25] 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157页。
[26] 周亚越:《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缺失及其重构》,载《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89页。
[27] 周菊:《我国行政问责法制建设的思考》,载《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第53页。
周亚越:《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缺失及其重构》,载《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