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宣传贯彻<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10 | 发布机构:上海司法行政网
索取号 | 002420455m/2020-0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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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沪司发〔2020〕4号 |
产生日期 | 2020-01-10 |
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司法局、法宣办,市司法鉴定协会:
现将《本市学习宣传实施<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本市学习宣传实施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保《条例》得到全面执行,有效发挥其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责任分工方案》的重要举措,是上海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通过对《条例》学习宣传,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条例》的基本理念,准确掌握《条例》的内容要求,切实把《条例》确立的“活动全覆盖、对象分类管” “高规格准入、全方位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强化行业自律”等立法目标和制度安排落到实处,加快推进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工作进程,强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管理的刚性约束,不断提高鉴定工作质量,更好地保障法治上海建设、优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全面强化系统培训。市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应制定培训方案,在2020年5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前,分层分类分批完成对由我局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助理、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市区两级管理干部、行业协会会员等的专项培训、业务轮训工作。建立与办案机关以及“四类外”鉴定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跨部门联合培训机制,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强化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完成对“四类外”鉴定机构从业人员和管理干部的全面培训工作,加快提升全部鉴定行业类别的鉴定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持续完善法治保障。市司法局将不断完善与《条例》相关的配套制度,加快形成法规制度体系;修订司法鉴定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梳理《条例》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细化处罚裁量基准和执法指南,为执法实践提供规范指导。办案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各自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投诉处理办法。行业无规定的,参照本《条例》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执行。
(三)积极开展普法宣传。围绕进一步提高《条例》知晓度,市区两级法宣部门积极开展多层面、多形式、多角度的宣传活动,普及司法鉴定常识;印制《条例》宣传手册,在全市各鉴定机构、市区街镇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中心、办案单位接待窗口、道路交通事故受理点、医院门诊大厅等场所内广泛投放。各办案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贯彻“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将《条例》普法工作融入日常管理、投诉处理、行政处罚全过程,提升普法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加快推进平台建设和信息归集。完善12348上海法网功能,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信息由市司法局管理部门审核后在平台上公告,其他鉴定机构、鉴定人信息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平台上发布。推进“智慧司鉴”二期建设,为办案机关、社会公众提供鉴定委托、信息查询、业务咨询和网上办事等服务。审判机关委托本市司法鉴定机构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智慧司鉴”平台归集,纳入全流程管理
(五)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和对接。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促进、推动四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加入上海司法鉴定协会,促进各行业协会与司法鉴定协会的联系和对接,便于共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鉴定人执业能力;加强行业交流、研究制定行业标准、执业规范和鉴定收费等事项;加强鉴定质量管理,切实缩短鉴定时限(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确保鉴定制度健康高效运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站位,强化组织周密部署。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办案机关、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是推动《条例》贯彻实施的主体,要切实担责,强化组织领导,把《条例》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联系实际,着力推动各项举措落地。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条例》要求,各自担负起对有关鉴定机构的管理职责,不断提升鉴定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三是加强联动,形成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强大合力。《条例》的宣传贯彻涉及面广,专业化要求高,要组建各鉴定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网络,加强部门间的密切沟通协作,深入组织动员,汇集各方资源和力量,凝心聚力做好学习贯彻《条例》全过程工作。